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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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D-3-1、D-3-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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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D-3-1、D-3-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一、地块基本情况
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瑞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0230号),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D-3-1、D-3-7地块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属于《瑞安市城市北部组团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地块范围原规划含住宅用地(R2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1)、街头绿地(G12)、防护绿地(G22)、水域(E1)、商住用地(以住为主)(R21C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等,因城中村改造需求,《瑞安市城市北部组团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将地块整合重编,修改后项目地块编号为D-3-1、D-3-7,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R21),规划建设用途为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同时将地块内现状内河规划改道。用地性质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划定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
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D-3-1、D-3-7地块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内,位于瑞安市城市北部组团中心区北侧,北至货场路,西至谭松路,南至广场东路,东至规划支路(暂规划为颖新路),占地面积共46826.21m2,地块中心坐标为E120.71084760°,N27.83174278°。地块内居民建筑拆除工作均已完成,目前现状为空地。
现D-3-1地块原用地规划为住宅用地(R21)、防护绿地(G22)、商住用地(以住为主)(R21C21)、水域(E1);现D-3-7地块原用地规划为住宅用地(R2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1)、街头绿地(G12)、防护绿地(G22)、水域(E1)、商住用地(以住为主)(R21C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后期规划为住宅用地(R21),用地规划性质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将作为该地块后期开发利用工作展开的重要支撑。
二、调查相关主体
业主单位: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编制单位: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地块污染识别
地块使用历史为住宅,地块部分区域涉及幼儿园、文化宫、公园等;地块历史上有存续小型加工企业,地块历史不涉及农田种植,未曾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和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外源性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情况。
根据污染识别,地块内需关注的污染物为金属原料、金属粉尘、金属边角料、废切削液、废润滑油等废油类物质、非甲烷总烃废气,根据识别的污染物判定污染因子为锌、石油烃。另地块内部道路机动车尾气对地块存在影响,潜在污染物主要为多环芳烃、石油烃等。
识别的周边地块可能对本项目地块造成影响的潜在污染因子为金属(可能为铜、锌、铅、镉)、多环芳烃、石油烃。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分析,地块存在潜在的污染可能,需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根据前述汇总分析,地块识别到的潜在污染区域为企业存在过的区域,潜在污染因子为重金属(铜、锌、铅、镉)、石油烃、多环芳烃。
四、初步采样分析方案
本项目共设置13个土壤采样点(12个地块内监测点、1个土壤对照点)、7个地下水采样点(6个地块内监测点、1个地下水对照点)、3个地表水采样点(2个地块内河、1个地块外河流)、2个地块内河底泥采样点。
于2023年11月24日~11月26日,进场开展现场土壤采样和地下水建井洗井采样工作,共采集土壤样品58个(地块内48个样、对照点4个样、6个现场平行样;其中S8点位在钻探过程中发现该点位地下埋深1.0m以下土质为岩石,无法钻孔取样,S8点位取样深度为0-0.5m、0.5-1m,共2个样),采集地下水样品8个(地块内6个样、1个对照点样、1个现场平行样),于12月17采集地表水样品4个(地块内2个样、地块外1个样、1个现场平行样)、采集底泥样品3个(地块内河底泥2个、1个现场平行样)。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项如下:
表1 地块土壤与地下水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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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介质 |
检测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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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底泥 |
S1~S12、SD1、O1、O2 |
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 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其他项目(4项):pH值、含水率、石油烃(C10-C40)、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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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W1~W6、WD1 |
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 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3项):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pH值 其他项目:石油烃(C10-C40)、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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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G1、G2、G3 |
地表水质量常规指标(10项):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P计)、总氮、石油类 |
五、调查结果
(1)土壤调查分析结论
地块内基本因子pH值、含水率、总砷、镉、铜、铅、总汞、镍,特征因子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六价铬、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均未检出。
根据检测因子统计分析结果判断,所有基本检测因子的最大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表A.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分析结论
地块中除pH值外仅石油烃(C10-C40)、铜、铅、镍、砷、耗氧量、氨氮有检出;锌、镉、六价铬、汞、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均未检出。
对照点和地块内地下水pH值范围分别为为7.4、7.2-7.7,整体地块地下水水质呈中性偏碱性,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Ⅳ类标准值。
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部分有检出,有检出的浓度为0.02-0.1mg/L,比标值为3.33E-02~1.67E-01;对照点检出浓度为检出浓度为0.03mg/L,比标值为0.05,地块内与对照点检出浓度相近。根据检测因子统计分析结果判断,石油烃(C10-C40)的最大检测浓度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中铜、铅、镍、砷有检出,铜的检出浓度为2.08~17.6µg/L,比标值为1.39E-03~1.17E-02;铅的检出浓度为0.1~10.8µg/L,比标值为1.00E-03~1.08E-01;镍的检出浓度为1.62~11.5µg/L,比标值为1.62E-02~1.15E-01;砷的检出浓度为1.8~6.6µg/L,比标值为3.60E-02~1.32E-01;其余指标和点位均未检出。各因子的检出浓度远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Ⅳ类标准值,且与对照点地下水各因子检出浓度相接近,可基本排除该指标下地块内活动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可能。
地块及对照点地下水中氨氮均有检出,地块内部分点位和对照点超标,超标倍数程度分别为W1:0.71倍,W3:0.28倍,W4:1.12倍,WD1:0.58倍;其余点位未超标。地块内地下水中氨氮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为0.73~3.18mg/L,比标值为0.487~2.12;对照点氨氮检出超标,检出浓度为2.37mg/L,比标值为1.58。地块原为住宅,可能受地块内居民生活痕迹影响,因该指标非有毒有害指标,判断该指标下地块地下水不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较大影响。
地块内耗氧量均检出,整体地块内地下水中耗氧量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为6.3~9.2mg/L,比标值为0.63~0.92,检测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Ⅳ类标准的限值;对照点检出浓度为12.4mg/L,比标值为1.24。判断该指标下地块地下水不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较大影响。
(3)地表水调查分析结论
地块内河和附近河流pH值范围分别为8.1、7.9,整体水质呈中性偏碱性,氨氮、总氮检测浓度高于地表水质量标准的Ⅳ类标准值,判断由于项目周边区域的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前,该区域的生活废水随意排放,且地块内河流速缓慢,导致地表水中氨氮、总氮等因子长时间累积而出现部分现象。其他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地表水质量标准的Ⅳ类标准值,因氨氮、总氮非有毒有害指标,判断该指标下富集地表水不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较大影响。
(4)内河底泥调查分析结论
内河底泥中内基本因子pH值、含水率、总砷、镉、铜、铅、总汞、镍、六价铬、间,对-二甲苯,特征因子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均未检出。
根据检测因子统计分析结果判断,所有基本检测因子的最大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表A.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5)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的要求,根据以上调查结论,地块内土壤、底泥各监测指标均无超标,地下水中氨氮、耗氧量部分超标,地表水中氨氮、总氮部分超标,其他指标均无超标,由于氨氮、总氮和耗氧量非有毒有害指标,认为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D-3-1、D-3-7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住宅用地(R21)使用,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于本阶段,不需要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工作。
六、建议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地反应地块检测指标分布情况,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建议在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做到定期监测,密切关注土壤颜色、气味等变化,若发现新的污染情况,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对策,以最大程度的消除地块的潜在环境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应对地块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